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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为什么不视同销售行为?

2021-04-26

  许多不了解易货的人都是有有关税收层面的疑虑,易货归属于市场销售吗?易货是否无需交纳所得税?***带来大家解释一下有关疑惑。

  “以物易物”是一种比较独特的销货主题活动,可是这一销货彼此是否算全是视同销售呢?

  我搜了一下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视同销售的第八条“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是购入的货品**赠给别的企业或是本人”较为贴近“以物易物”。

  但是“以物易物”并不是“**赠予”,因此 我觉得“以物易物”不属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个人行为只是一种比较独特的销货个人行为。

  不清楚我的了解是不是恰当?是否有现行政策根据?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作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它就是指市场销售彼此并不是以贷币清算,只是以同样合同款的货品互相清算,完成货品销货的一种方法。

  在操作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销货解决,以分别传出的货品结转销售总额并测算销项税额,以分别接到的货品按照规定结转购料额并测算进项税。

  应注意,在以物易物主题活动中,应各自出具合理合法的单据,如接到的货品不可以获得相对应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或别的合理合法单据,不可以抵税进项税。

  现行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另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理应以公允价值和应付款的有关税金做为换入财产的成本费,公允价值与掉换财产帐面价值的差值记入损益类:

  (一)此项互换具备商业实质;

  (二)换入财产或掉换财产的公允价值可以靠谱地计量检定。换入财产和掉换财产公允价值均可以靠谱计量检定的,理应以掉换财产的公允价值做为明确换入财产成本费的基本,但有确凿证据说明换入财产的公允价值更为靠谱的以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手册要求,掉换财产公允价值两者之间帐面价值的差值,理应各自不一样状况解决:掉换财产为固资、无形资产摊销的,掉换财产公允价值两者之间帐面价值的差值,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要求,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检定下,财产和债务按照市场参加者在计量检定日产生的井然有序买卖中,售卖财产能够接到或是迁移债务所需付款的价钱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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