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交换”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我觉得“物品交换”不属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个人行为只是一种比较独特的销货个人行为。
物品交换是一种视作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它就是指市场销售彼此并不是以货币清算,只是以同样合同款的货品互相清算,完成货品销货的一种方法。
在操作实务中,物品交换的双方都应作销货解决,以分别传出的货品结转销售总额并测算销项税额,以分别接到的货品按照规定结转购料额并测算进项税。
应注意,在物品交换主题活动中,应各自出具合理合法的单据,如接到的货品不可以获得相对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或别的合理合法单据,不可以抵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