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式的易货貿易,一般是买卖方各以等价的货品开展互换,不涉及到贷币的付款,都没有第三者干预,易货彼此签署一份包含互相交换抵付货品的合同书,把相关事宜多方面明确。在进出口贸易中,应用较多的是根据两开信用证的方法开展易货,即由买卖彼此先订易货合同书,要求分别的出口产品均按承诺价钱以信用证方法支付。先设立的信用证以接到、认同另一方给出的等价或基等价的信用证为起效标准。此外,我国间签署的退换结算协约事实上也是扩张了的易贷方法。依据协约要求,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入口,由彼此政府部门的特定金融机构将金额入帐,在一定阶段内相互之间抵冲清算,其差值毛有的要求结转成本下一本年度,有的要求以现汇付款超出承诺晃动额一部分的差值。易货貿易在具体作法上较为灵便,比如:在供货時间上,能够 進口与出入口另外交易量,还可以有先有后;在付款方法上,能用现汇付款,还可以根据账号入帐,从账号上互相抵冲;在交易量目标上,進口目标能够 是一个人,而出入口目标则是由進口人特定的另一个人这些。